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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9

    法英的读书报告

        有些时候不晓得自己应该读什么类型的书,法律的、法律英语的或是纯英语的,也许像老师说的,还没有想好自己的方向。但总体而言,我会觉得捧着一本法律书籍在手上会显得很有文化和内涵,所以我还是比较愿意读一读法律方面的书。

        之前看过民法方面的《以案说法》,因为那时刚学完民商法的课程,于是现在就看看程序法方面的书了,英国丹宁勋爵的《法律的正当程序》。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所说的“法律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公认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证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毫无疑问,这对司法工作的公证性和效率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是司法工作进行的灵魂所在。作者也在书中说道,“不管你的任务是什么,作为上诉法院院长,我要提醒你,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维护法律和程序总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我对书中的第一篇“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最感兴趣,也许是因为我一直觉得这是很重要的部分,而且这是中国法律中很被忽视的一部分。我认为,如何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是法律程序公证的核心,也是法律公证不可或缺的决定性元素。试想一下,实体公证得到了完美地体现,但是毫无程序公证可言,那么,贿赂、逼供、贪污、屈服于舆论等层出不穷,所有的公证性都将破灭,再完美的实体公证也完全被掀翻。

        “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中的第六章写到一个“杀人犯被捕归案“的一个故事。故事的大概内容是这样的: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报纸有——也应该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证意见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的限制。而当时的英国《每日镜报》却出了格。有一个叫黑格的人被捕了,受审之前,这家报纸登出了一条醒目的大标题——“杀人犯被逮捕归案”。这家报纸说,黑格已被指控为杀人犯,并且已交代了其他人,还供出了据说是被他杀害的死者的姓名。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说:“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了。应该惩罚他们。”他罚了《每日镜报》一万英镑,把当天的编辑送进监狱关了三个月。他还说:“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他们就会发现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法律也可以制裁他们。”

        那些写文章的记者也不想一想自己在写法律的话题时是否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法律认识,不注意一下自己那种不具备法律思维的见解是否对司法工作和当事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让我想到“民事诉讼法”课上讨论的一个话题:“911事件”的生还嫌疑犯穆萨维最终被判终身监禁,而非很多人认为的死刑,无可避免地引起了一些舆论非议。但是已经定案了就应该是结论,而且是经过严格、正当的调查与审讯后得出的结论。但是在中国,辽宁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是黑帮首脑,省高院经过审讯后判处其终身监禁。全国上下一片激昂,说辽宁省高院一定是贪收贿赂之类的,才没有处以被告死刑,而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无非是因为被告是黑帮首脑,而且他们都认为“坏人都应该死”,这个结果很重要。因为全国的舆论压力,最高院决定提审,并且经过只是几个小时的审讯后就判处了被告死刑。许多人认为重要的结果终于出现了。程序呢?谁还会去考虑?这就是法律程序在中国的卑微地位。舆论逼迫着法律就范,这种没有法律程序的所谓“公证”就是人们需要的吗?有多少人仔细想过这有多么可怕?

    法律程序,在中国应该是很有讨论价值的一个话题,因为中国基本上是一个不讲程序的一个国家,追求结果,不用考虑事情是怎么办到的。正因为这样,虽然法律程序是司法公证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却不怎么受到重视。

    舆论不会好好地考虑到自己并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去口沫横飞地去施加压力,而司法机关也因为舆论压力而不顾法律程序公证。但是我们也该想想,为什么一旦出现不符合于人们预料的结果时,“贪污受贿”等的结论就会从全国各地爆发出来。空穴来风,事出有因。一直存在的“黑暗”让人们觉得那些为人民办事的官员已经很不可靠了。保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和公证谈何容易,有舆论和大众的问题,也有司法工作者的问题。归根到底,这些都关乎到“程序”。在中国,法律程序公证的路看似还很长很长。